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1號

抗告人
柏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子瑢
相對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提出本件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抗告狀之具狀人欄蓋用「柏郡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經原審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8月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抗告人所提起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