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8號
- 抗 告 人
-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呂政諺
- 相 對 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票字第6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