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8號 抗 告 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政諺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票字第6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