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0號抗 告 人 洪睿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偉華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之110 年度司票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原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記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抗告人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就系爭本票所載金額及利息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原裁定以系爭本票之背面記載「此本票係擔保支票TF0082925 (略)…,如支票TF0000000 已清償或兌現,本張本票應同時作廢」(下稱系爭註記文字),並有發票人即相對人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簡偉華之簽名及蓋章,顯見相對人係以「未依約完成兌現票號TF0000000 支票」作為支付系爭本票之條件,而簽發系爭本票,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抵觸,故系爭本票應屬無效,而駁回抗告人之本票裁定聲請等情。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背面文字之記載,非票據法規定於票據背面得為之票據行為,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僅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尚不影響系爭本票正面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效力,且系爭本票文字並無記載任何形式要約、期限或條件限制,即屬無條件之意,系爭本票仍屬有效。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法院審查時採形式審查理論,僅就本票上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倘形式上合法,即應予以准許,不得為實體或擴張之審查,原裁定以系爭本票背面文字記載為由,認該本票形同欠缺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而為無效票據,依法不在非訟事件所得審查之範圍。原裁定就系爭本票背面之文字認已附條件,與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等相關規定不合,所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裁定係法院就個案之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不生拘束本案之效力,自難比附援引。為此,爰對原裁定不服,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准予抗告人之本票裁定聲請等語。 四、按本票上應記載事項,可區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依據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由發票人簽名,此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屬無效。次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亦有明文。再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如本票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除非該記載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相牴觸致堪認已使本票債權喪失「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意思而應屬無效之外,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當不因此影響本票之有效性。經查,系爭本票之正面明文載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文字,並已由發票人即相對人簽名、及記載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此有系爭本票影本(見原審卷第24頁)在卷足憑,堪認系爭本票屬有效票據;至系爭本票雖在背面記載系爭註記文字,惟與票據正面之記載並非連貫,且非票據法規定得於票據背面記載之事項,乃係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前揭說明,僅此登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系爭本票不因此而無效。準此,相對人仍應就系爭本票負發票人責任,抗告人聲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所載金額及利息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抗告人之本票裁定聲請。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 ┌──────────────────────────────────────────────┐ │附表: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10年1月22日 │1,000,000元 │ 未記載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