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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筠雅

債務人
廖康伶(原名廖英霖)
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所提凱基銀行帳戶中,記載有順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
    轉,此部分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說中記載,請說明受
    領上開給付之原因為何。
二、債務人所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記載有
    弘運貨運有限公司、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家樂
    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之所得額,請說明上開所得領取原因、
    目前工作及其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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