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廖康伶(原名:廖英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廖康伶(原名廖英霖) 代 理 人 陳柏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一、債務人所提凱基銀行帳戶中,記載有順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轉,此部分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說中記載,請說明受領上開給付之原因為何。 二、債務人所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記載有 弘運貨運有限公司、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之所得額,請說明上開所得領取原因、目前工作及其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