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債 務 人 余鳳玟(原名余祖柔) 代 理 人 葛顯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配偶)暨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配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蓮立亞軒設計工作室商行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 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主張借 名登記之親戚為何人?債務人係自何年月擔任負責人?現登 記之負責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前主張借名登記之親戚是何關 係?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提出南投縣○○鄉○○段000 ○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 14.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相符者(110 年度臺北市為21,202元),或未逾該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均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