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債 務 人 張子杰即張育豪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饒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8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⒍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 年3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⒎提出勤聖企業社、子杰咖哩實業社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104 至109 年全年簡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並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其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4 至109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黃民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家族系統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黃民子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⒔債務人所列聲請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應受扶養人黃民子之扶養費用,均超逾臺北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請提出證明文件,證明債務人每月確有支出其所列之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用。 ⒕債務人所列聲請更生前二年必要生活支出101 萬9,424 元、收入0 元,債務人應說明其係如何支付超逾收入部分之費用。 ⒖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4 萬2,476 元、扶養費2 萬1,201 元,合計為6 萬3,677 元,惟自陳每月平均收入僅1 萬元,顯不足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其就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係如何支付,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是否願樽節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