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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債務人
朱玉珍
代理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冠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8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遺失,應向
  銀行申請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8 年3 月起之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自108 年3 月起迄
  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
  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
  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⒎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⒏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⒐提出姿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登記、廢止登記資料(含董
  、監、股東名冊),債務人擔任前開公司之監察人,於公司解
  散、廢止時,所持有股份或投資之轉讓處分情況及資金流向。
⒑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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