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賴一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債 務 人 賴一銘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 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5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 算前1日回溯5年計算之;第2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第4條復有明定。易言之,消債條例適用對象為自然人, 並限定其範圍為最近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者。是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案件,法院仍應先審酌聲請人是否為消債條例之適用對象;如聲請人為營利法人或獨資、合夥之負責人,並應依其營業額以決定有無消債條例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法律問題參照)。 ㈡債務人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20日內聲請更生,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審酌其於聲請前5年內即自105年3月31日至110年3月30日止,有無從事營業 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為20萬元以下之情形。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為萌遠股份有限公司、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萌遠公司、禾豐鑫公司)之董事,此亦有債務人所提出之2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1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207頁及第213頁),是上開營業額自應依該2 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又本院於111年2月9日裁定命債務人提 出該2公司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惟債務人迄未補正;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詢,查得萌遠公司、禾豐鑫公司雖均於107年11月1日申請停業,惟2公司自105年4月至107年10月間之營業總額分別為計為5,014萬4,638元、1億736萬5,084元(詳如附表所示),除以實際經營月 數即31個月,平均月營業額則分別為161萬7,569元、346萬3,390元,合計為508萬959元,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6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89至381頁更生卷第62至78頁),遠逾消債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平均每月20萬元之上限。至債務人辯稱其擔任董事僅係其兄長借用名義登記云云,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仍屬公司負責人,且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應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故本件債務人顯非5年內未從事營 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自不得循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並非得適用消債條例之消費者,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此欠缺又屬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其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曹永瑄 附表:(幣別:新臺幣) 萌遠股份有限公司 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 該月份銷項銷售額總計 編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 該月份銷項銷售額總計 1 105.04 $8,452,523 1 105.04 $16,094,508 2 105.06 $7,403,707 2 105.06 $12,156,620 3 105.08 $7,615,121 3 105.08 $12,571,691 4 105.10 $7,851,912 4 105.10 $11,888,403 5 105.12 $8,115,638 5 105.12 $12,317,060 6 106.02 $8,066,630 6 106.02 $11,568,482 7 106.04 $2,543,616 7 106.04 $7,734,124 8 106.06 $0 8 106.06 $5,924,447 9 106.08 $0 9 106.08 $5,990,124 10 106.08 $95,491 10 106.10 $6,031,402 11 106.10 $0 11 106.12 $3,849,965 12 106.12 $0 12 107.02 $1,238,258 13 107.02 $0 13 107.04 $0 14 107.04 $0 14 107.06 $0 15 107.06 $0 15 107.08 $0 16 107.08 $0 16 107.10 $0 17 107.10 $0 $0 合計 $50,144,638 合計 $107,365,084 實際經營月數(105年4月至107年10月計31個月)平均營業額 $1,617,569 實際經營月數(105年4月至107年10月計31個月)平均營業額 $3,463,390 平均月營業額總計 $5,08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