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洪昕琳(原名:洪鈺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 務 人 洪昕琳(原名洪鈺鈴)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 年8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是否領取疫情補助款?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 ,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 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相符 者(110 年度臺北市為21,202元),或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均毋 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1.陳報現是否仍居住於聲請狀所記載之地址?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房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賴建馨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2.說明由債務人獨資經營之星語嬰童生活小舖目前經營狀況並 提出5 年內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