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債 務 人 曲容萱即曲婷婷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智謙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⒋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 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設定動產抵押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金額、用途,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7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遺失,應向銀行申請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提出西瓦縣餐飲企業社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104 至109 年全年簡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並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其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4 至109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中,有關債務人自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朋億股份有限公司、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之營利所得,是否均為股利所得。如是,債務人是否現仍持有上開公司股份;如否,係何種營利所得。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吳鳳鸞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家族系統表、107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⒔說明應受扶養人吳鳳鸞所有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⒕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