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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務人
曲容萱即曲婷婷
代理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智謙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⒊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⒋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
  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設定動產抵押予裕融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金額、用途,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遺失,應向
  銀行申請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⒏提出西瓦縣餐飲企業社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憑證
  辦法設置之104 至109 年全年簡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
  。並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其每月營業成本之明
  細及各細項金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4 至109 年度全年
  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中,有關債務人自永信國際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朋億股份有限公司、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取得之營利所得,是否均為股利所得。如是,債務人是否現
  仍持有上開公司股份;如否,係何種營利所得。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吳鳳鸞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家
  族系統表、107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⒔說明應受扶養人吳鳳鸞所有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⒕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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