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 債務人
- 徐正芬(原名徐麗英)
- 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第8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違反第82條第1 項之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法第8 條、第8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查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再次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完足,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尚未提出之郵局存摺、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說明債務人臺灣銀行帳戶中,文德女中及濟平有限公司匯款與 債務人之原因。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提出目前每月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自民國107 年11月起迄今繳納勞保費及相關稅賦金額之證 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是否自聲請調解時,即居住在復興北路之租屋址, 並提出聲請調解時曾居住在德行東路之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 ,請具狀聲請移轉管轄)。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107 、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