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辜漢忠
- 被告劉志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債 務 人 劉志明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2.提出現居地房地之建物謄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負擔相關居住費用。 3.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除債務人聲請時所附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外,是否仍有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簿帳戶,若有,應提出自民國107 年12月起迄今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8.「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0.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1 至5 之收入種類及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3.債務人現有無工作?如有,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補正時間2個月)。 14.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及估價報告。15.查債務人為名冠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康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業寶投資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說明現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數額,並說明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原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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