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林勝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擔任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益泉水電有限公司之連帶債務人而積欠債務,且上開2公司均無 力清償所負債務,聲請人因此負擔高達新臺幣(下同)47,862,831元之連帶債務。又聲請人為民國00年出生,現已年逾65歲,復身患殘疾兩耳聽力不佳,已無力繼續工作,資產僅餘30萬元之現金,現只能依靠兒子林慶緯扶養,且債權人均已循民事訴訟途徑向聲請人追討債務,然聲請人之資產實不足清償高額債務,已符破產法第57條所定宣告破產之要件,為此,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又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第97條、第1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 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屬法定優先受償權性質,係為保障破產人及其家屬之人格尊嚴,維持其生活之基本費用,自不許預先拋棄。再參照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 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同法第63條第2項之規定 ,應本於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98號裁定要旨參照)。 另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6月30日98年 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僅有現金30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且現因年老、罹患疾病致無力繼續工作以獲取收入;以及,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達47,862,831元等情,有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可資查考,並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109年度司促字 第1276號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44號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86號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35號民事裁定、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 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號1869支付命令、108年度司票字第8126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21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之申請查調欠稅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資為證,是聲請人主張其債務額度遠超過現存財產,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固非無稽。 (二)惟查聲請人若經宣告破產後,其必要生活費亦應列入財團費用,業如前述,倘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相對人現住居所在地臺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7,668元為標準,以及 司法院所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 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之期間計算,相對人在2年破產期間所需支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至少為424,032元【計算式:17,668元/月×12月×2=424,032元】。再審酌破產程序之進行必有一定之繁雜性且費時多日,並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破產管理人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編造債權及資產負債表、召開債權人會議等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堪認聲請人可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30萬元,顯不足以支應其於破產程序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及前述破產財團之費用,更無從使破產債權人藉由破產程序獲得任何受償之機會,僅徒增程序及因破產財團管理、分配所生費用之浪費,與清理債務、使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破產制度立法目的有違,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並無實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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