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雖載明破產財團金額,惟未提出相關證明,茲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表一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一: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三)、請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部分:請補正各債權人之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普通保證、連帶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軟盟國際流行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軟盟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聲請人擔任軟盟公司之董事,聲請人主張軟盟公司虧損連連,請提出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並說明軟盟公司是否有進行清算程序或已完成清算,如有,其清算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六)、聲請人應提出名下坐落花蓮縣○○市○○段00地號土地(即聲證13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尚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金額若干或陳報具體罰款項目、數額為何額,並提出證明。 二、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附表二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附表二: (新臺幣/元) ┌────────────┬─────────┐ │ 破產財團財產價額 │ 應繳納之裁判費 │ ├────────────┼─────────┤ │未滿10萬元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