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7號
- 聲請人
- 林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雖載明破產財團金額,惟未提出相關證明,茲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表一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
會補助及金額。
(三)、請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部分:請補正各債權人之債權發
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詳為記
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普通保證、連帶保證等情
(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
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
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
法院、案號等。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軟盟國際流行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軟盟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聲
請人擔任軟盟公司之董事,聲請人主張軟盟公司虧損連連
,請提出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並說明軟盟公司是否有進行
清算程序或已完成清算,如有,其清算事件之繫屬法院及
案號。
(六)、聲請人應提出名下坐落花蓮縣○○市○○段00地號土地(
即聲證13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尚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
、金額若干或陳報具體罰款項目、數額為何額,並提出證
明。
二、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附表二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附表二: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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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財團財產價額 │ 應繳納之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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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0萬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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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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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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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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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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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以上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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