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新北團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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