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2號原 告 鄭侑潔 被 告 張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28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同年月22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 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10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條之1 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遭被告詐欺而受有損害,前經原告另案對被告提起告訴,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於刑事第一審準備程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刑事庭改依簡易程序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 833號為被告有罪判決(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並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285 號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且未經終局判決,依前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項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萬8,981 元本息,嗣變更上開請求之本金為56萬5,955 元(見本院卷第204 頁),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於107 年11月間,向原告佯稱其係訴外人太愛玩潮流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太愛玩公司)負責人,工作內容為承辦、協辦演唱會或售票,並表示要訂幾張門票都可以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演唱會門票,並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新北市中和區等地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予被告(下稱系爭詐欺行為)。詎被告僅交付附表編號1 所示演唱會非搖滾區門票2 張,附表編號1 、3 所示演唱會門票均未交付,而附表編號2 所示演唱會經原告發現未舉辦,被告亦僅退款6 萬元,致伊受有共43萬8,490 元損害。 (二)又被告訛稱為週轉演唱會門票票款,曾於108 年2 月26日向原告借款3 萬元,而未返還;且因被告未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亦未辦理退費,原告為賠償向原告購買門票客戶票款,遂於同年月23日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借款,並為此支出利息費用 5,190元及手續費6,049 元;又於同年7 月26日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就花旗銀行借款辦理轉向富邦銀行借款,因而支出帳戶管理費4,000 元、解約違約金2 萬4,000 元、利息4,101 元,原告就花旗銀行、富邦銀行支出費用、利息及違約金共計4 萬3,340 元;再者,原告因被告未將附表編號3 所示演唱會門票交付予原告,致原告須另行購買7 張門票金額合計3 萬1,515 元交付予向原告購票之客戶,扣除該7 張門票原先向被告購買金額為2 萬7,300 元,原告因此受有支出差價4,215 元之損失;另原告尚須承受多名客戶因無法交付演唱會門票之責備,精神飽受折磨,受有精神慰撫金5 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傷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5,9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的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為系爭詐欺行為而受有損害一節,業據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提出演唱會文宣、兩造間文字對話訊息、原告歷次匯款予被告之明細及太愛玩公司之基本資料為證;且被告所犯詐欺之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緝字第213 號起訴,被告於本院第一審準備程序業已承認所為系爭詐欺行為(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778 號卷第130 頁),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簡字833 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等情,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778 號卷宗(含偵查卷宗)查閱無誤,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所受損害認定 ⒈演唱會票款43萬8,400元 原告就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演唱會門票(張數如附表所示),支付如附表各編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被告等情,業據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坦承不諱,又原告自承被告就附表編號2 所示演唱會門票已退還6 萬元予原告,是原告所受此部分損害自應扣除被告已退還款項6 萬元,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欺而受有43萬8,400 元(計算式: 498,400-60,000=438,400 )損害等語,核屬有據。 ⒉原告主張被告訛稱為週轉款項而向其借款3 萬元未返還,且遭被告詐欺後為處理門票退款,乃向花旗銀行、富邦銀行貸款所生費用、利息及違約金合計4 萬3,340 元,因被告未將附表編號3 所示演唱會門票交付予原告,致原告須另行購買7 張門票,而受有支出差價4,215 元損失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下稱系爭帳戶)、被告退還款明細表、花旗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花旗滿福貸交易確認函、富邦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富邦銀行108 年8 月1 日至同年月31日對帳單、原告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285 號卷第11頁,下稱附民卷;本院卷第36-62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認;是原告主張其因遭被告詐欺而另受有7 萬7,555 元損害(計算式:30,000+43,340+4,215 =77,555),亦屬有據。 ⒊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如僅發生財產上之損害,並非侵害人格權,或人格法益或上揭之七種權利,縱因此使受害人苦惱,亦不生賠償慰藉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判決同此見解)。查原告主張遭被告詐取財物之行為,係使其發生財產上之損害,並非對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有何加害行為,原告縱因此而身心遭受折磨,仍與前開規定有所未合,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 萬元,尚不足採。 ⒋綜上,原告因被告為系爭詐欺行為,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51萬5,955 元(計算式:438,400 +77,555=515,955),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1萬5,9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 年6 月27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5,955 元,及自109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五、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 日 期 │ 演 唱 會 │ 坐位區 │門票售價│張數│ 金 額 │ ├──┼───────┼───────┼─────┼────┼──┼──────┤ │ 1 │108 年2 月14日│臺北市小巨蛋舉│搖滾區 │2,800元 │103 │ 288,400元 │ │ │至17日 │辦之林俊傑演唱│ │ │ │ │ │ │ │會 │ │ │ │ │ ├──┼───────┼───────┼─────┼────┼──┼──────┤ │ 2 │108年3月間 │周杰倫演唱會 │(預售票)│3,000元 │ 61 │ 183,000元 │ ├──┼───────┼───────┼─────┼────┼──┼──────┤ │ 3 │108 年4 月27、│高雄巨蛋舉辦之│搖滾區 │3,000元 │ 9 │ 27,000元 │ │ │28日 │鄧紫棋演唱會 │ │ │ │ │ ├──┴───────┴───────┴─────┴────┴──┼──────┤ │ 合計│ 498,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