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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章榮孫曉青蘇錦秀

原告
林文慶
原告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原告
陳致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何興旺
訴訟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被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答辯㈢狀中抗辯「巨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均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原告已受償部分,被告亦得請求減低」,此部分尚有查明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本次庭期前7日,就上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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