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晶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標
- 相對人
-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73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就如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73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民國110 年7 月22日以上開裁定准許,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上開裁定、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