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晶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標 相 對 人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73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就如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73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民國110 年7 月22日以上開裁定准許,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上開裁定、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