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己○○ 戊○○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等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5號請求 返還停車位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7003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向債務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拍賣取得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0000號、3 66號地下一層、366號地下一層之1及368號地下一層房屋所 有權(下合稱系爭房屋),現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77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189號判決確定在案,嗣乙○○等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 再審之訴(案列109年度再字第25號,下稱另案事件),乙○ ○於另案事件提出之再證3協議書、同意書及其附件,均為系 爭房屋之歷史移轉資料,與伊是否有權主張停車位約定專用部分相關,伊已窮盡一切方法查詢均無所獲,是與另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另案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系爭房屋登記謄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8-15頁)。惟聲請人並非另案事件之當事人,該事件當事人即相對人乙○○、甲○○及潘麗均陳明拒絕同意聲請人閱覽另案事件卷 宗,此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自陳係為日後主張停車位約定專用範圍,而為本件聲請,與另案事件僅具事實上、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佐以另案事件對於相對人丙○○取得 停車位專用範圍之認定,僅於另案事件當事人間發生既判力,不及於聲請人,尚不足認定其就另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另案事件卷宗,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