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吳孟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吳孟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春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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