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 原告
- 吳孟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春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0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春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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