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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被告
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鉅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31,954.63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30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6,476元(計算式:431,954.63×28.305=12,226,4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119,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9,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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