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
- 原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雄
- 被告
- 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鉅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31,954.63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30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6,476元(計算式:431,954.63×28.305=12,226,4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119,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9,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