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雄偉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 被告
- 奇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經銷商及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存在,而此等經銷商及商標授權契約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外,尚須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