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周雄偉、奇桐股份有限公司、洪瑞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雄偉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奇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經銷商及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存在,而此等經銷商及商標授權契約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外,尚須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