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綠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綠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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