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漁季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漁季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牧莎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137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要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