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 原告
- 漁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牧莎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137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要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