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1,946元,應繳裁判費24萬4,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萬3,6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