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佳純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1,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