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 原告
-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840
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