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840

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