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福鑫工程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840 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