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
- 原告
- 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訴訟代理人
- 余崇瑞
- 被告
- 江國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萬5,075.37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4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141元(計算式:17萬5,075.37元×28.4=497萬2,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7萬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