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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 原告
    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江國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余崇瑞 被 告 江國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萬5,075.37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28.4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141元(計算式:17萬5,075.37元×28.4=497萬2,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7萬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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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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