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王成發、江國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余崇瑞 被 告 江國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萬5,075.37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28.4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141元(計算式:17萬5,075.37元×28.4=497萬2,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7萬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