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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羅淑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婕芸律師
被告
黃清福 000000000000000
被告
吳瓊雄
被告
胡雲月
被告
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中
被告
蘇永平
被告
楊珊珊
被告
蘇宜玲
被告
李國豪
被告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許才仁
被告
簡智偉
被告
趙鎂
被告
黃凱鈴
被告
余哲銘
被告
吳淑娟
被告
黃育民
被告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孟芳
被告
鄭勝春

吳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2,0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8,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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