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羅淑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羅淑薇 訴 訟代理 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林婕芸律師 被 告 黃清福 000000000000000 吳瓊雄 胡雲月 被 告 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裕中 被 告 蘇永平 楊珊珊 蘇宜玲 李國豪 被 告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許才仁 被 告 簡智偉 趙鎂 黃凱鈴 余哲銘 吳淑娟 黃育民 被 告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 定代理 人 吳孟芳 被 告 鄭勝春 吳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2,0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8,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