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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王裕中、許才仁、吳孟芳

  • 原告
    羅淑薇
  • 被告
    黃清福吳瓊雄胡雲月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永平楊珊珊蘇宜玲李國豪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法人簡智偉趙鎂黃凱鈴余哲銘吳淑娟黃育民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人鄭勝春吳進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羅淑薇 訴 訟代理 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林婕芸律師 被 告 黃清福 000000000000000 吳瓊雄 胡雲月 被 告 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裕中 被 告 蘇永平 楊珊珊 蘇宜玲 李國豪 被 告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許才仁 被 告 簡智偉 趙鎂 黃凱鈴 余哲銘 吳淑娟 黃育民 被 告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 定代理 人 吳孟芳 被 告 鄭勝春 吳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2,0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8,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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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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