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黃莉婷律師
李昱霆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