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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黃莉婷律師

      李昱霆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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