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5號
- 原告
- 嘉德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335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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