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申請書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雷霆數位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雷霆數位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確認申請書無效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依起訴狀附件一保密協議書所生如附件13之訂購門號之3份即5,000門門號申請書無效。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門號申請書無效,而此門號申請書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又起訴狀附件13報價單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萬8,350元、5萬2,500元、5萬6,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3萬7,550元(計算式:28,350+52,500+56,700=137,5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