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주)티엔에이테크놀러지
原告
(即韓國商Top&Ants Technology )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告
臺灣可億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7,264.6元,折合新臺幣為5,535,245元【計算式:美金197,264.6元×28.06(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0年11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5,535,2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