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주)티엔에이테크놀러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주)티엔에이테크놀러지 (即韓國商Top&Ants Technology )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臺灣可億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7,264.6元,折合新臺幣為5,535,245元【計算式:美金197,264.6元×28.06(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0年11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5,535,24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8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