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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辜漢忠

  • 原告
    楊美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楊美鍔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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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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