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楊美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楊美鍔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