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惟迄未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