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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惟迄未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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