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喬惟
- 訴訟代理人
-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千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