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惟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千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