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劉逸成
- 當事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鄭明沛) 原 告 楊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碧麗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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