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麟鳳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嫦玫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嫦玫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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