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何俊宏即亞昕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昱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