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1號
- 原告
- 信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庭即凱懋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1,7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