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信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庭即凱懋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1,7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斐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