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翔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Link InternationalPte. Ltd.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32萬2,573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932萬2,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