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5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翔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Link InternationalPte. Ltd.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32萬2,573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932萬2,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