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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翔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Link InternationalPte. Ltd.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32萬2,573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932萬2,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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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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