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彰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9,49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5,6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