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彰
- 訴訟代理人
- 賴永憲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9,49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5,6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