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被 告 老天鵝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4,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