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林文博
- 原告瑞昱展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政鴻
- 被告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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