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政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被告
-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博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