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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政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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