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水、桂子敏、郭月娥、楊仲萍、楊建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債權人主張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67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3、5、8、9、11、12分別為被告林麗水、桂子敏、郭月娥、郭月娥、楊仲萍、楊建偉清償債務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01,544元、5,346,003元、3,039,884元、4,269,196元、4,198,677元、4,268,050元,均應予剔除,惟均未據記載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剔除上開被告債權額後,所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附表所示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