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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振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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