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振煜實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振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