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3號
- 原告
- 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慧棱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安律師
- 被告
- 頎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