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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7號

給付電信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崵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 萬3,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36 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6,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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