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崵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 萬3,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36 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6,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