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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告
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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