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盟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 萬6,025元(計算式:516萬8,213元+921萬7,812元=1,438萬6,0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