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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盟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萬6,025元(計算式:516萬8,213元+921萬7,812元=1,438萬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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