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盟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萬6,025元(計算式:516萬8,213元+921萬7,812元=1,438萬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